深圳养狗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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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起,深圳市开始执行新规《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此次《新规定》的修订重点在于加强犬只登记管理,并明确了未登记犬只的处置措施以及法律责任。根据《新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的犬只未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拒绝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其犬只,并处罚款一万元。

在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的过程中,执法部门将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对未经登记就饲养犬只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罚款;对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免疫注射和办理延续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二千元罚款;对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犬只死亡、丢失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法收养流浪犬、猫等动物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 元以下 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关部门还将依法予以处罚。

为规范文明养犬行为,《新规定》还提出推行电子牌照,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建立养犬电子档案和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并提供有关便利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定》在实施时间上采取了“新老划断”的方式。

具体而言,即2021年4月1日前买进的犬只,饲养者应按照原有规定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书和犬只标志牌;2021年4月1日后买进的犬只,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领取犬只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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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养犬只送到动物防疫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五日内,携犬只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区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

(二)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犬只未被收容以及不属于本条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 breeds。

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出具《养犬登记证》,对犬只植入电子标签,发放《犬牌》;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送交犬只收治场所。

养犬人应当自养犬登记之日起每年十五日内,将犬只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免疫接种和常规健康检查,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并将犬只免疫证明提交区公安机关。

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犬名(不少于两个汉字)、品种、性别、出生时间、毛色、体重、标识等犬只信息;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时间;

(四)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变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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