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狗证怎么办理?
2021年4月1日起,深圳市开始执行新规《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此次《新规定》的修订重点在于加强犬只登记管理,并明确了未登记犬只的处置措施以及法律责任。根据《新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的犬只未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拒绝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其犬只,并处罚款一万元。
在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的过程中,执法部门将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对未经登记就饲养犬只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罚款;对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免疫注射和办理延续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二千元罚款;对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犬只死亡、丢失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法收养流浪犬、猫等动物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 元以下 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关部门还将依法予以处罚。
为规范文明养犬行为,《新规定》还提出推行电子牌照,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建立养犬电子档案和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并提供有关便利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定》在实施时间上采取了“新老划断”的方式。
具体而言,即2021年4月1日前买进的犬只,饲养者应按照原有规定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书和犬只标志牌;2021年4月1日后买进的犬只,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领取犬只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