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通过动物保护法吗?
可以,并且应当出台这样的法律。 因为目前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猖獗、食用野生动物现象严重,而我国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于1989年并多次修订,与当前形势已不相适应。需要出台新的动物保护法来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管理方针和制度措施,对滥食野生动物的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作出应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以利依法治理。 新制定的动物保护法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关于保护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原条五) 本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和管理的对象。 第五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防控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原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三,关于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和繁育基地 第六条(原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条件: (六)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网络;
四,关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的可利用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培育、繁殖、培育野生动物的珍稀种类; 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破坏。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兽医资格审查合格,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活动。
五,关于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 第十二条 (原第九条) 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的,应当持检疫证明向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动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第十三条 (原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进行鉴定。 经鉴定,同一野生动物,在同一时间、地点或者同一物种之间个体比较,价值有显著差异的,依其较高者确定,但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不超过该物种一般交易价值的二分之一。